律师档案
刘玉先
刘玉先律师
北京 顺义区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刘玉先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著作权在网络上有什么变化

分类:生活随笔    时间:(2015-06-18 05:25)     点击:129

著作权在网络上有什么变化

  1、数字化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

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,中国法律对于“数字化作品”的态度明确:视同传统作品,一样给予著作权保护。因为,“数字化”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,对著作权法要求的著作权作品两大特性——“独创性”和“可复制性”并不构成任何改变。

  在 “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”一案中,被告以“作品数字化=新著作权”为由进行抗辩,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,以数字化方式使用,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,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,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。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,也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,被告因此被法院判决败诉。

  2、著作权在网络上的新权利

  2001年最新修订的中国著作权法增加了“信息网络传播权”的规定,即著作权人拥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(软件),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(软件)的权利。著作权法还规定,此项权利可由著作权人自由处分,既可许可他人使用,也可整体转让。

  在 “王蒙等诉世纪互联”一案中,被告又以“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没有法律禁止”为由进行抗辩,当时新著作权法尚未公布,“信息网络传播权”尚未确立,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虽然著作权法对“网上传播他人作品”没有明确界定,但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。网络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,将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人尤其是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;对此若不控制,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则将形同虚设。因此对当时著作权法中第10条第5项关于“以复制、表演……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”作了扩充式解释,认定“信息网络传播权”属于著作权人的固有权利之一而判决原告胜诉。

  修订后的中国著作权法认同了上述观点,新创设了“信息网络传播权”这一新权利,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刘玉先律师提供“交通事故  婚姻家庭  合同纠纷  房产纠纷  拆迁安置  公司法务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玉先律师,刘玉先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刘玉先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910615441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刘玉先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顺义区律师 | 顺义区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刘玉先律师主页,您是第26752位访客